《五環之歌》著作權侵權案塵埃落定,終審判決不侵權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19-12-10 瀏覽:3951近些年來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權利人對著作權侵權也是越來越重視,最近從papi醬的bmg侵權、到中秋節晚會上譚維維演繹的改編歌曲《敢問路在何方》被原曲作者許老發文控訴未經授權不尊重版權……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天津三中院),就關于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歌曲不侵權。跟著盛雲知識產權小編來一起了解下這次事件的始末吧!
兩首音樂作品背景
《牡丹之歌》創作于1980年是電影《紅牡丹》的電影主題曲,是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原唱為蔣大為。2018年4月,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經《牡丹之歌》 詞作品權利人授權,獲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包括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授權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環之歌》發行于2015年6月,是電影《煎餅俠》的宣傳曲,由由唐訶、呂遠譜曲,岳云鵬、MC Hotdog填詞,副歌部分主要改編自《牡丹之歌》,歌曲后因調侃北京城市的道路狀況而走紅。《煎餅俠》由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拍攝制作。
改編歌曲引起的音樂著作權糾紛
眾得公司發現,岳云鵬(本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后創作成《五環之歌》用于商業演出,并在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遂以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編權為由,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之歌》宣傳MV的互聯網傳播;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5萬元。
四被告聯合共稱:《牡丹之歌》屬于可分隔的合作作品,眾得公司對這首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權權利,僅有權對詞作品有主張權利。經濱海法院審理查明,《五環之歌》的靈感和素材來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與歌曲《牡丹之歌》中對應部分的曲譜,容易使人在聽到這首歌時聯想到《牡丹之歌》,但該案并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據此,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五環之歌》不侵權
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三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可見,眾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此外,《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盛雲知識產權認為,這個案件雖然原告訴求被駁回,但是在整個市場上因為作品的改變產生的著作權侵權案屢屢發生,每一個例子都對大家有著不一樣的警示作用,任何人在進行改編創作、演出、傳播作品時,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應該獲得權利人授權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