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加強知產保護激發創新活力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1-31 瀏覽:741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稐l例》共八章68條,分為總則、培育與創造、轉化與運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社會保護與自我保護、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對知識產權的創造、培育、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河北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楊金深說。
優化營商環境
近年來,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雖然取得了長足進展,但隨著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深入推進,還存在知識產權產出質量和轉化效率有待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能力和保障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以及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等諸多問題急需破解。
“有必要結合河北實際,通過地方立法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新和優化營商環境的作用,推動河北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馬桂旺說。
在強化立法目的和政府職責方面,《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立法目的。同時,要求政府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考核體系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明確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和組織的職責。
《條例》特別提出,加強與京津協同協作,推動資源共享,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國際化水平。鼓勵和支持雄安新區、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在知識產權培育創造、質量提升、轉化運用、服務開放以及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
完善轉化機制
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22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評價報告》,河北省知識產權發展指數、發展環境指數處于中游位置,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經營主體的創新創業活力還沒有得到充分釋放。因此,加強知識產權培育與創造成為《條例》的重要發力點。
《條例》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推動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服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重點加強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推進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鼓勵設立知識產權基金,規定省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給予獎勵。
在促進知識產權轉化與運用方面,《條例》完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制,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融合,促進知識產權運用。鼓勵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等。
《條例》明確,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針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開展專利導航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交易、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等平臺建設,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聯合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加大權屬激勵措施,規定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
加強全面保護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明確的相關措施更加全面,從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社會保護與自我保護分別給予規范?!稐l例》強化行政保護,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客體實施相應的保護制度,加強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查處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提升司法保護效能,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為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技術認定提供參考。強化社會保護和自我保護,要求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機制,明確展會、專業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相關方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條例》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服務保障,要求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信息服務機構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監管,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執業活動的禁止行為。強化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加大人才保障,把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情況納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內容,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綠色通道申報職稱評審。
為充分回應社會關切和企業訴求,《條例》在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的規定更加嚴格,對政府及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職責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高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專利和植物授權品種轉移轉化不力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督促整改。
《條例》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展會、專業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等相關方的法律責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作出規定,明確了對重復侵權從重處罰,限制故意侵權人進入知識產權快速授權維權通道,對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